时间:2021/4/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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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基本保险的一种类型,具有保障职工权益和转移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双重作用,在工伤无可避免的现代社会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用,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可能对受工伤职工是否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产生巨大影响。

案例一: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例

年3月,梁某在甲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梁某与甲建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建设公司未为梁某购买工伤保险。

年7月11日,梁某在工地工作时摔落受伤,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被诊断为:右侧第3.4.5.6肋骨及左侧第5.6肋骨前段骨折;胸骨体骨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伴胸腔积液。梁某受伤后,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某受伤属于工伤,且经重庆市丰都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梁某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医院复查并再次产生医疗费。梁某受伤后,未再到甲建设公司上班。

案例二:

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案例

年10月7日起,刘某在乙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刘某与乙建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建设公司为刘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年11月20日,刘某在工作时摔伤,医院住院治疗96天,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2.腰2椎右侧椎板骨折;3.腰2、3椎右侧横突骨折;4.轻型颅脑损伤;5、左跟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

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乙建设公司支付。后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重庆市丰都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刘某受伤后,亦未到乙建设公司上班。

法院裁判

梁某与甲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因甲建设公司未为梁某购买工伤保险,故应由甲建设公司承担梁某全部工伤保险赔偿,判决甲建设公司支付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5万余元。

刘某与乙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乙建设公司已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乙建设公司只须支付刘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遂判决由乙建设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梁某与刘某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两案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而用人单位不偿还的也将依法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因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是逃避不了的,可以通过为职工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转嫁责任风险。

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的差异巨大,具体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有: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寄语

对比梁某与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例,梁某伤情较轻,伤残等级为九级,刘某的伤情较重,伤残等级为八级,但乙建设公司最终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却比甲建设公司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乙建设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须承担少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的缴纳,既保障了受工伤职工的权益,又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实际用工中,尤其是建设工程等高风险项目中时有安全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缴纳费用较低的工伤保险费用,以低成本的投入防范将来高额费用的支出,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划算的投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这也是对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一份保障。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甚至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险,既是用人单位给职工的一份福利与保障,又是企业对自身的一种保护,亦体现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字/湛野

策划/陈闻宇

编辑/黄文艺

审核/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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